(2017)沪0117执2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上海金荣祥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广西跨世纪商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金荣祥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广西跨世纪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241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金荣祥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孟小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家佳,女,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广西跨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法定代表人:黄冠杰,负责人。原告上海金荣祥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跨世纪商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47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金荣祥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加工款人民币42,0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240.28元(以加工款人民币42,09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6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456元。本院受理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地址,于2017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交付本院执行费565元。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但其内无可供执行的存款。经查,被执行人广西跨世纪商贸有限公司在广西辖区涉案众多,现该公司正在自行进行破差清算,申请执行人已向被执行人的破产管理人进行了债权申报。待被执行人清算完毕后,由管理人将案件提交所在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处置。故本案的执行需等待上述破产案件处理结果,现暂无条件执行。除此之外,经本院至上海市房地产、车辆、证券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内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现暂无条件执行。据此,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除上述财产情况外,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陈长英审判员 潘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