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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7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廖家烽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强迫交易、开设赌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家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7475号罪犯廖家烽,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9日作出(2010)瑞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廖家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60000元(已交9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3)洪刑执字第6043号、(2015)洪刑执字第6558号,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一年。执行机关江西省南昌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8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监狱代表杜某、胡某出庭报请减刑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俊、易星涛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廖家烽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廖家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11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南昌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廖家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家烽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五天。(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明军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简布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