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民特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山西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翠芳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翠芳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6民特18号申请人:山西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西省绛县涑水大街紫金山路东。法定代表人:崔军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海燕,女,山西天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翠芳,女,汉族。申请人山西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翠芳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山西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2014年12月29日,黄铁虎以购买汽车装潢及汽车用品为由向申请人山西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双方签订《贷款合同》一份,约定向申请人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月利率为13.8‰,逾期加收罚息50%。同时被申请人张翠芳自愿将其独有的位于绛县厢城路北水务局综合南楼1幢房产抵押给申请人,并办理他项权利证书登记(绛县房他证2014字第****号),作为担保黄铁虎按期归还申请人300000元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其他费用。贷款到期后,黄铁虎仅偿还了26350元本金及345元的利息,剩余本金及利息至今未还。现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实现抵押担保物权。被申请人张翠芳称,1.借款人黄铁虎的借款本金还有270000元,不是300000元;2.借款人黄铁虎本人的房产也在抵押中,他的房产足以还清借款,他本人同意首先用他的房产还贷;3.我虽然同意将房产为黄铁虎担保,但共有人丈夫及三个子女不知道,也没有签字。经本院组织听证会议查明,2014年12月29日,债务人黄铁虎以购买汽车装潢及汽车用品为由向申请人山西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双方签订《贷款合同》一份,约定债务人向申请人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月利率为13.8‰,逾期加收罚息50%。同时债务人黄铁虎与其妻子周环环将其夫妻共有的位于绛县厢城东街铁路处家属院房产抵押给申请人,担保主债权100000元,办理他项权利证书(绛县房他证2014字第****号);被申请人张翠芳将其独有的位于绛县厢城路北水务局综合南楼1幢房产抵押给申请人,担保主债权200000元,办理他项权利证书(绛县房他证2014字第****号)。借款到期后,债务人黄铁虎仅偿还本金26350元及至2015年6月30日的利息345元。申请人未向债务人黄铁虎与其妻子周环环共有的抵押财产主张债权。本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本案中,被申请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山西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山西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员 王文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