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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5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继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5533号原告:陈某1,男,1956年9月20日生,满族,无职业,住长春市九台区福星小区**栋1门***室。被告:陈某2,男,1928年6月29日生,满族,无职业,住长春市九台区福星小区**栋2门***室。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1诉被告陈某2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 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小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