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世强、林雅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世强,林雅靖,纪风华,林庆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112号申请执行人:陈世强,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林雅靖,女,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纪风华,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林庆利,男,198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世强与被执行人林雅靖、纪风华、林庆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林雅靖、纪风华、林庆利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林雅靖、纪风华、林庆利价值人民币247470元(包括款项238750元、案件受理费5239元和执行费3481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黄庆勇法官助理 黄家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何洁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