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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民终3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于伟高、黄梅华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伟高,黄梅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民终36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伟高,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福海,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梅华,女,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会源,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于伟高因与被上诉人黄梅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3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伟高于2017年8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于伟高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伟高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上诉人于伟高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水安审判员  李保利审判员  王 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位小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