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阿拉善盟温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江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善盟温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周江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2010号原告:阿拉善盟温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非,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琴,女,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周江文,男,其他身份信息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阿拉善盟温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江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拉善盟温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阿地雅加木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