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1民初4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郑德银与于长岁、吴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银,于长岁,吴金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1民初4294号原告郑德银,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于长岁,男,1991年12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吴金山,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德银诉被告于长岁、吴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德银以二被告外出打工,暂不在家,等其回来后再另行主张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德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德银撤回起诉。案件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丙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俊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