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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辖终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黄健康与江友冠黄黎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健康,江友冠,黄黎碧,黄根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14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健康,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友冠,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审被告:黄黎碧,女,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审第三人:黄根深,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上诉人黄健康与被上诉人江友冠、原审被告黄黎碧、原审第三人黄根深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07民初10881号民事裁定,驳回黄健康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黄健康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黄健康上诉称,其居住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于本案争议标的为偿还借款,且本案合同中未约定履行地,江友冠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即为合同履行地。故被上诉人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付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