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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2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有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有存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2民初2700号原告:��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桦甸市。法定代表人:徐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淑艳,该公司主任。被告:赵有存,住吉林省桦甸市。其他情况不详(缺席)。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物业)与被告赵有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神州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淑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有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神州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赵有存给付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1068.60元,滞纳金585.05元;2.诉讼费用及诉讼材料费200元由赵有存承担。合计1853.65元。��讼过程中,神州物业放弃滞纳金、诉讼材料费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赵有存系桦甸市神州花园小区11号楼1单元702室业主,物业费每月每平方米0.65元,面积68.5平方米,费用计算方法是:面积(68.5平方米)×欠费月数(24个月)×每月每平方米费用(0.65元)=应交费用(1068.60元),神州物业及小区业主委员会虽多次催要,但赵有存仍拒交,故提起诉讼。赵有存未作答辩。本院认为,赵有存系桦甸市神州花园小区11号楼1单元702室的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为68.5平方米。神州物业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65元。赵有存的物业服务费交至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至今未交纳。在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的情况下,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当履行的义务。神州物业与赵有存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赵有存应按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中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故神州物业要求赵有存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神州物业放弃滞纳金和诉讼材料费的诉讼请求,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八项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有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068.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赵有存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石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