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铜仁市万山区瑞达建筑器械租赁部与株洲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元鹤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仁市万山区瑞达建筑器械租赁部,株洲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元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259号申请执行人:铜仁市万山区瑞达建筑器械租赁部。地址:铜仁市万山区谢桥楚溪村罗家湾。经营者:倪献。被执行人:株洲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白石港路17号。法定代表人:李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元鹤,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株洲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铜仁市铜仁第一中学项目部。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铜仁市万山区瑞达建筑器械租赁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株洲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元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权利人提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2民初2603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株洲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元鹤支付申请人铜仁市万山区瑞达建筑器械租赁部建材租金人民币本金675344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意见达成一致,进行和解,和解协议如下:1、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10万元。2、剩余款项为每月30日之前支付5万元,直至付清。3、在被执行人付满6.5万元后,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在被执行人付满10万元后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现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2执259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天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邱 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