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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91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樊秀平、张家口东方铸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秀平,张家口东方铸造有限公司,许凤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91执441号申请执行人樊秀平,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王桂爱,女,系樊秀平之妻。被执行人张家口东方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凤忠。被执行人许凤忠,男,1955年1月22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樊秀平申请张家口东方铸造有限公司、许凤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791民初75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樊秀平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791民初751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宇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