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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7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邱义与邱金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义,邱金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7055号原告:邱义,男,1939年4月1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兰(邱义之妻),女,1941年10月13日出生。被告:邱金城,男,1957年5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邱义与被告邱金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邱义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邱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义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邱义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和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静-2--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