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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7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沈学平与沈阳永盛水调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永盛水调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学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7158号原告:沈阳永盛水调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吉力湖街78号1门。组织机构代码证:67196638-3法定代表人:王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媛媛,女,1981年2月3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双鸭山农垦社区B区三委82栋146号。被告:沈学平,现住沈阳于洪区吉力湖街31号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永盛水调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学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永盛水调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永盛水调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审判员  王霄霄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