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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民初4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徐瑞召与胡伯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瑞召,胡伯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4622号原告徐瑞召,男,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徐庄子村。被告胡伯凯,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瑞召与被告胡伯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使本院无法送达诉讼文书,原告的起诉属于被告不明确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瑞召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67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治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于 茹书 记 员  回广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