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执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普然呼犯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然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842号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普然呼,男,1986年7月18日生,哈尼族,红河县人。关于被执行人普然呼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的(2013)个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庭移送执行。本案移送执行内容为收缴罚金人民币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84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孔维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