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4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湖南豪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周继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豪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继光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4177号原告湖南豪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封刀岭社区36号湖湾世景小区6栋商铺二楼。法定代表人曹宪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蝶辉,女,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被告周继光,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原告湖南豪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佳公司”)与被告周继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豪佳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豪佳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豪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253元,减半收取626.5元,由原告湖南豪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付建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吴 欢代理书记员 李子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