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21民初2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春香与邹官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香,邹官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521民初2493号 原告杨春香,女,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告邹官通,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原告杨春香与被告邹官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春香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春香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春香负担。 审 判 员  姜俊如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康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