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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7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XX宏与车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宏,车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7执262号申请执行人XX宏,男,汉族,1966年11月14日,陕西省甘泉县人,现住陕西省甘泉县下寺湾镇洛家沟村民委员会台儿洼村民小组。被执行人车永杰,男,汉族,生于1963年10月6日,甘泉县下寺湾柳河渠湾村民,现住甘泉县北关社区。本院在执行XX宏与车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车永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车永杰向申请执行人XX宏支付欠款5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50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7民初4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杨会军执行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南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