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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民终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洪波、丁丽娟与台州市五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波,丁丽娟,台州市五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18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波,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上诉人(原审原告):丁丽娟,女,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五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中山东路281号九楼东。法定代表人:郑道南。上诉人洪波、丁丽娟因与被上诉人台州市五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1002民初6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洪波、丁丽娟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洪波、丁丽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薇审 判 员  童明强审 判 员  王安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廷枫—?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