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7恢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潘某某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恢执1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38年8月1日生,住义县。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29年1月6日生,住义县。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42年1月14日生,汉族,住义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1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内蒙古。被执行人潘某某,女,住内蒙古。本院在执行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与张某某、潘某某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7恢执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霍再强审 判 员 孙安国代理审判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