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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91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凤歧、陈洪霞等与侯庆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歧,陈洪霞,侯庆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91民初596号原告:李凤歧,男,汉族,1953年1月28日生,现住址:唐山市高新区,。原告:陈洪霞,女,汉族,1982年8月13日生,现住唐山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李凤歧,男,汉族,1953年1月28日生,现住址:唐山市高新区,。被告:侯庆文,男,汉族,1965年9月9日生。现住址:唐山市滦南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地址: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007808000837。负责人:冯晓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璐飞,公司员工。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缸窑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054014678T。负责人:郝爱国,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倩,公司员工。原告李凤歧、陈洪霞与被告侯庆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诉讼过程中,二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侯庆文的起诉,直接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主张保险赔偿权利。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李凤歧、陈洪霞对被告侯庆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1元,减半收取计246元,由原告李凤歧、陈洪霞负担。审 判 员  苏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杨术慧书 记 员  张晓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