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执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87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龙河支行与吴新华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龙河支行,吴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8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龙河支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中路118号。负责人:刘宏延,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沙莎,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吴新华,男,1970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龙河支行与吴新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予查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新华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吴新华下落不明,经多方沟通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申请执行人亦不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以上查控情况,有相关协执单位的回执或笔录为证。本院将本案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龙河支行,其未对本案查控情况提出异议,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在本院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后果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龙河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目前尚未执行到位标的为95958.7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 兵审判员 陈 兵审判员 雷书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秉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