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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冉勤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

当事人

冉勤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115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冉勤明,男,汉族。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1日被捉获,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10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勤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勤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冉勤明饮酒后驾驶渝D×××××奇瑞牌轿车从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出发,经谢家湾正街往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谢家湾正街谢家湾轻轨站路段时,与李某驾驶的渝A×××××出租车发生追尾。事故发生后,李某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后发现冉勤明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将其送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冉勤明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4mg/100ml。经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冉勤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2月24日、28日,民警两次依法传唤被告人冉勤明,冉勤明均未到案。同年3月15日,公安机关将冉勤明上网追逃。同年5月21日,冉勤明被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南站民警捉获。现冉勤明已赔偿李某经济损失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冉勤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到案��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羁押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辨认笔录,现场辩认笔录,酒精呼气测试现场笔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记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受理鉴定回执单,乙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收条,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库系统查询记录,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查询记录,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情况说明,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冉勤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冉勤明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冉勤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冉勤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抻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13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浩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