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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周峰、练可、练才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峰,练才富,练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729号申请人:周峰,男,汉族,1982年3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练才富,男,汉族,1963年3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练可,女,汉族,1989年2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48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1月23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周峰申请执行练才富、练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42770元及利息,执行费为2042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现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乐潮蓉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阳宇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祝思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