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02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建国申执罗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国,罗晓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330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国,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罗晓波,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执行杨建国申请执行罗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罗晓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辛玉审判员  黄 源审判员  XX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