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15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齐云啸、安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云啸,安凯,徐学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5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齐云啸,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安凯,男,199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徐学泉,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云啸与被执行人安凯、徐学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凯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凯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21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双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