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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4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蔡圣刚与石门县万生煤矿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圣刚,石门县万生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4执302号申请执行人:蔡圣刚,男,1959年9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石门县。被执行人:石门县万生煤矿,住所地石门县。法定代表人:侯某某,该矿矿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圣刚与被执行人石门县万生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726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石门县万生煤矿应赔偿申请执行人蔡圣刚331913元,承担执行费4879元。本院于2017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石门县万生煤矿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石门县万生煤矿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石门县万生煤矿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现仍有执行款本金331913元及案件执行费4879元未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石门县万生煤矿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股权、房产等财产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石门县万生煤矿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石门县万生煤矿法定代表人侯延平发出了限制消费令,2017年5月27日将石门县万生煤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将对本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依照本案的情况,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石门县万生煤矿继续清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年彩审判员  闫志辉审判员  黄显彬二��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杜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