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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4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崔玉佩与安徽华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耿文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玉佩,安徽华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耿文广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4906号原告:崔玉佩,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杨靖,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漫漫,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华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新华南路。法定代表人:汪强,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耿文广,男,195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原告崔玉佩与被告安徽华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耿文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崔玉佩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玉佩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崔玉佩负担。审判员  尚凯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又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