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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行终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平江县顺联景观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与平江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江县顺联景观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平江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6行终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平江县顺联景观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江县南江镇大湾村。法定代表人钟顺龙,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江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平江县天岳经济开发区碧潭新村。法定代表人李炎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汤稳舟,该局法规股股长。委托代理人李律己,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平江县顺联景观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江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7)湘0602民初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平江县顺联景观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平江县顺联景观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江县顺联景观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平江县顺联景观家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建新审 判 员  陈玉香代理审判员  张 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