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达权信用卡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达权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724号罪犯徐达权,英文名:SYJACKDAT,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美国国籍,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十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6日作出(2008)榕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7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5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06年12月19日起至2020年12月18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6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2011)莆刑执字第142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其刑期自2006年12月19日起至2019年10月18日止。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128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其刑期自2006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12月18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2014年11月至2017年3月累计考核积分3190分。考核期自2014年7月起至2017年3月止累计积分3670分,获得表扬6次。该犯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达权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达权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06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佩仙审 判 员 王 寒审 判 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黄 毅书 记 员 何嵘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