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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1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罗元山、方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元山,方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1执45号申请执行人罗元山,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被执行人方向,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罗元山与方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动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团风但民初字第004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董华东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戴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