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1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罗元山、方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元山,方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1执45号申请执行人罗元山,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被执行人方向,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罗元山与方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动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团风但民初字第004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董华东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戴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