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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执2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智伟与张冠军、郭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智伟,张冠军,郭秋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2614号申请执行人:赵智伟,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冠军,男,汉族。被执行人:郭秋芬,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3民初234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赵智伟诉张冠军、郭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冠军、郭秋芬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厉永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