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72执6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秦怡新、刘细毛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怡新,刘细毛,重庆鸿舰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72执6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秦怡新,男,194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崇阳县,申请执行人:刘细毛,女,194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崇阳县,被执行人:重庆鸿舰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点易路66号(江北办事处办公楼20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65610586R。法定代表人:陈梦迪,执行董事、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怡新、刘细毛与被执行人重庆鸿舰船务有限公司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8日以(2017)鄂72执671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长迅17”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重庆鸿舰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长迅17”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莫俊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