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2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吉林酿业集团物业有限公司与张江滨物业服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酿业集团物业有限公司,张江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2745号原告:吉林酿业集团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杨立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畏,女,吉林酿业集团物业有限公司职工,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张江滨,男,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吉林酿业集团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江滨物业服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原告吉林酿业集团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酿业集团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确系自愿,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酿业集团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吉林酿业集团物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艳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裴松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