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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2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于春生与李连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春生,李连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2475号原告:于春生,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李连卫,女,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于春生与被告李连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春生于2017年8月3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春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交纳)由于春生负担。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利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 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