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2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于春生与李连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春生,李连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2475号原告:于春生,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李连卫,女,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于春生与被告李连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春生于2017年8月3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春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交纳)由于春生负担。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利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 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