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5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王小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王小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5432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法定代表人:许罗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磊,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京城,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莉,女,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本案已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军燕人民陪审员 陆成云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静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