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2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李怀明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怀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2131号罪犯李怀明,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5)津法刑初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怀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5.09万元。刑期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8年9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2月5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李怀明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怀明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四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怀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根据其财产刑履行情况及系累犯等,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怀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雪梅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燕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