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2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2406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祝云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池艳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