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民申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廖雪梅、吴渝婷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廖雪梅,吴渝婷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申17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廖雪梅,女,汉族,1971年1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渝婷,女,汉族,1981年2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权,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廖雪梅因与被申请人吴渝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8民终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廖雪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袁正英审判员 李 承审判员 周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