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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执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某1与赵某2等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1,赵某2,赵某3,赵某4,赵某5,赵某6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137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1,女,汉族,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赵某2,女,汉族,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赵某3,女,汉族,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赵某4,女,汉族,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赵某5,男,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赵某6,男,住所地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1与被执行人赵某2等继承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13民初37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房屋过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将涉案房屋更名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赵秀余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13民初37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