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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8民初2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金传敏、金小花等与金传梅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传敏,金小花,金传梅,谢恩秀,安龙县普坪镇鲁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初2434号原告:金传敏,女,1978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安龙县。原告:金小花,女,1982年1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安龙县。被告:金传梅,男,1980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安龙县。被告:谢恩秀,女,1941年2月10日生,农民,住贵州省安龙县。第三人:安龙县普坪镇鲁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云。原告金传敏、金小花诉被告金传梅、谢恩秀、第三人安龙县普坪镇鲁沟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金传敏、金小花于2017年8月2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传敏、金小花撤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金传敏、金小花负担。审判员 陈  帮  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念念(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