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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刑更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墨培轩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墨培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刑更602号罪犯墨培轩,男,24岁(199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服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房刑初字第6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墨培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19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5年11月18日以(2015)一中刑减字第29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监狱于2017年8月2日提出对罪犯墨培轩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认为,罪犯墨培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6年10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监狱根据墨培轩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墨培轩不超过七个月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墨培轩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墨培轩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墨培轩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墨培轩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故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墨培轩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6月28日起至2020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红审 判 员 王颖君审 判 员 孙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尤 頔书 记 员 陈 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