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长春市翰森担保有限公司与焦凤勇、李晓影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翰森担保有限公司,长春宝雍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焦凤勇,李晓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3执144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翰森担保有限公司,户籍地: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大街2345号华荣泰商务综合体一期5幢401室。被执行人长春宝雍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户籍地:长春市绿园区双丰村。被执行人焦凤勇,男,户籍地: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李晓影,女,户籍地: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翰森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宝雍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焦凤勇、李晓影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8月24日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翰森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宝雍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焦凤勇、李晓影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最后一笔期限为2018年8月24日,金额为795346元),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明确提出不对被执行人采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强制措施。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的(2016)吉0193民初6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悦代理审判员 原源代理审判员 许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尹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