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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三九与安拥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三九,安拥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1563号原告刘三九,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安拥军,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三九与被告安拥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三九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拥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三九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三九撤回对被告安拥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三九负担。审判员  黄正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莊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