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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上海狄风服饰有限公司与田森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狄风服饰有限公司,田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98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狄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丽正路1628号4幢3463室,经营地江苏省常熟市国际服装城5楼三街45号。法定代表人李松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田森,男,汉族,1984年10月8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上海狄风服饰有限公司与田森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104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田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上海狄风服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4955.1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74元,由田森负担。根据冯益明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7129.14元。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也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1040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庾悦元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雨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