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执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善某某与代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善某某,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696号申请执行人善某某,女,汉族,1987年11月12日生,云南省易门县人。被执行人代某某,男,汉族,1984年1月6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关于善灵芝与代国理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云0181安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900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存款;(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无房屋登记信息;(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已缴纳执行款4000.00元,剩余5000.00元未缴纳,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树荣审判员 道永升审判员 周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严 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