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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1民初2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秋君与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君,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凯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2933号原告李秋君,男,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被告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惠民小区(蒙幼综合楼)-12。负责人张勇。被告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风华路13号。法定代表人何惠华。被告内蒙古凯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树大街北、达准路北段东侧、鑫园小区四段男向北22号。法定代表人贺平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君诉被告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凯弘房地产开发��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秋君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凯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秋君撤回对被告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凯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95元,减半收取4247.5元,由原告李秋君负担。审判员  何春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