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6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中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锡小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锡小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6427号原告:中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张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义,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郭翔,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锡小东,男,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原告中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锡小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764元,减半收取计382元,由原告中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审判员 叶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文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