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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5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红明与浙江长兴金陵医院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明,浙江长兴金陵医院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5205号原告:杨红明,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委托代理人:杨秋霞,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长兴金陵医院,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车站西路*号。诉讼代表人:周伟,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林俊,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羿欢,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受理原告杨红明诉被告浙江长兴金陵医院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卢峰适用程序审理。因被告浙江长兴金陵医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长兴县公安局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侦查,本案事实有涉及刑事犯罪的嫌疑,尚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红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文丽 更多数据: